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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字典中文字典相关资料:

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-全國法規資料庫
   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規避檢查、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,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、出國境。 但船舶清倉廢品,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,不在此限。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,向海關申報貨物,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。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,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,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。 海關緝私,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,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,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。 海關因緝私需要,得配置艦艇、航空器、車輛、武器、彈藥及必要之器械;其使用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,得佩帶武器、械彈。 海關因緝私必要,得命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、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,其抗不遵照者,得射擊之。 但應僅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。
  •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法規內容-海關緝私條例 - mof. gov. tw
   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,得勘驗、搜索關係場所 。 勘驗、搜索時,應邀同該場所占有人或其同居人、僱用人、鄰人並當地 警察在場見證。 如在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施行勘驗、搜索 時,應邀同其管理人在場見證。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 - 植根法律網
    理法」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,且進口人 6 財政部 112 11 10 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(廢止) 7 財政部 112 11 08 台財關字第1121027090號令 定,且嚴重影響國內政治、經濟、社會、環保或國際形象,應依「海關 8 財政部 111 11 11 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 9 法務部 111 02 22 法律字第11103502970號 10 司法院 110 04 27 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2656號 11 財政部 109 10 22 台財關字第1091016013號令 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」第24條第1款有關「1年內有相同 12 財政部 108 09 12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 授權子法-全國法規資料庫
    海關緝私條例 EN 修正日期: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類別: 行政 > 財政部 > 關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授權子法 沿革 立法歷程 (附帶決議) ※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 依據條號 授權
  • 107年海關緝私條例及 關稅法修法簡介 - Customs
    海關緝私條例修正重點:第36條 海關緝私條例修正重點:第37條 報運貨物出口,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其貨物。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,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。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(840118)-歷史法規
   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規避檢查、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,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 輸貨物進、出國境。 但船舶清倉廢品,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,不在此限。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,向海關申報貨物,經由通商 口岸進口或出口。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,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。 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。 海關緝私,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,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,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 得為查緝之區域或場所為之。 海關因緝私需要,得配置艦艇、航空器、車輛、武器、彈藥及必要之器械;其使用辦法, 由行政院定之。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,得佩帶武器、械彈。 海關因緝私必要,得命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,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。
  •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法規沿革-海關緝私條例 - mof. gov. tw
    11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9171號令增訂 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及第45條之4條文;刪除第29條、第30條、第32條 至第34條、第41條及第52條條文;並修正第23條至第28條、第31條、第35條 至第37條、第39條之1、第40條、第42條、第43條及第53條條文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§37-全國法規資料庫
   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,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處以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,並得沒入其貨物。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,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。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,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。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,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,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。 部分資料內容,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,如欲詳閱內容,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。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,當週發布之法律、命令資料,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,於下週五更新上線。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
  • 海關緝私條例 - 2026 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|法律人 LawPlayer App
   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規避檢查、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,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、出國境。 但船舶清倉廢品,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,不在此限。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、出口,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,向海關申報貨物,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。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,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,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。 海關緝私,應在中華民國通商口岸,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之水域,及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得為查緝 之區域或場所為之。 海關因緝私需要,得配置艦艇、航空器、車輛、武器、彈藥及必要之器械;其使用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 海關關員執行緝私職務時,得佩帶武器、械彈。 海關因緝私必要,得命船舶、航空器、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停駛、回航或降落指定地點,其抗不遵照者,得射擊之。
  •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-法規沿革-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、第37條、第38條、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「管制」之涵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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